一、税收筹划应具备超前意识
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由于纳税人的上述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也就产生了。当纳税结果产生后,纳税人如果因为承担的税负比较重,利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去改变结果,最终会演变成偷逃国家税款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例如某新型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产品技术含量较高,成本较低,主要销售给建筑单位。两年前该企业还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对现行的增值税政策了解不多,这家企业只是一味地模仿其他企业的做法,通过种种方法把自己的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转变成一般纳税人。由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而该企业外购原料少,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多,导致该企业增值税税负高达11?6%。此时,该企业才意识到转变身份带来了沉重的税负。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他们采取销售收入不入账等手段,偷逃税款,最后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因为该企业在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之前没有超前意识,也就没有认真测算两类纳税人身份对自身税负的影响。如果精通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并对税负加以测算的话,该企业就不会拼命选择一般纳税人了。
二、税收筹划不能与税法相抵触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盲目操作,不能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的是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税收负担,但这个目标的实现只能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而且要被征税机关所认可。如果税收筹划超出了这个前提就很有可能演变成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例如某机电经销公司,于1996年成立,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经理在了解增值税是凭外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后,就聘请某大企业的财务主管为其企业进行避税。该财务主管的第一项工作就是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入手。他找到一家经营机电的小规模纳税人(该小规模纳税人为定额征收户)协商,让这个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货时,向销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户头填写机电经销公司的名称,然后机电经销公司把发票拿来抵扣进项税,从而少缴增值税税款。几个月下来,该机电经销公司就少缴纳增值税税款达26万多元。在年度纳税检查中,税务机关通过检查该企业的库存商品及款项往来时发现了这个问题,因为进货没有库存,也不存在款项往来,因而被税务当局认定为故意偷税行为,企业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受到重罚。
从此案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必须要依法进行,违背现行税法而少缴税款的行为违法。纳税人必须在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筹划,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三、税收筹划要具备自我保护意识
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需要具备自我保护意识。既然税收筹划要在不违法或非违法的前提下进行,那么筹划行为离不合法的距离越远越好,这就是纳税人的一种自我保护意识。纳税人为了更好地实现自我保护,需要注意以下4点:
1.增强法治观念;
2.熟练掌握税收法律和法规;
3.熟练掌握有关的会计处理技巧;
4.熟练掌握有关税收筹划技巧。
所谓税收筹划技巧,不仅仅是书本上讲的几种或多种税收筹划方法,更重要的是纳税人应结合自己经营的实际业务,运用好所掌握的税收政策,通过恰当的会计处理技巧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
例如某包装彩印厂,生产纸箱,经营者在该项目的筹建过程中发现,生产销售纸箱在增值税上没有什么优惠政策,在整个生产流程中也难以找到政策漏洞进行避税。但在他们了解福利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后,就到民政部门以“为残疾人解决就业问题”为理由申请开办福利企业,招集了一批残疾人作为该公司的员工,并确保残疾人员工达到税法规定的比例。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企业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达到了节税目的。如果企业采取虚报残疾人员工人数的办法以获取税收优惠,就把企业置于风险当中。
从根本上讲,纳税人只有确保自己的行为不违法,才能较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