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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技巧

2011-09-30 00:07    发布者:cc081053    评论:0    浏览:530
摘要: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技巧
一、综合纳税筹划方案设计范例

  雅之秀服装公司是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一家从事专业设计、生产和销售“雅之秀”品牌服装的股份制企业。“雅之秀”品牌国内知名,在中国东部和南部分别拥有专业制造“雅之秀”品牌服装的生产基地。“雅之秀”以适应中国市场的独特营销方法构建了超过600个的全国销售网点,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均设有销售网点(或专卖店),通过这些销售网点将服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或批发、零售绐个体工商户。近年来,“雅之秀”服装的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企业规模每年以80%的速度递增。

  在雅之秀服装公司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些问题。据统计,服装行业的税负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约为6%~7%,而雅之秀服装公司却达到了10%,最近三年年销售收入约为6亿元左右,年上缴国家税金达6000万元,存在着明显的高税负问题。为此,雅之秀服装公司在财税专家的帮助下,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纳税筹划活动,下面就是筹划运作中的一些关键措施。

  (一)纳税主体筹划

  雅之秀服装公司有许多销售网点直接面向市场,那么,选择什么样的纳税主体最有利呢?对于各销售网点,可以测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均衡点,即:

  不含税销售额×毛利率×17%=不含税销售额×4%

  当毛利率=23.53%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同;当毛利率>23.53%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当毛利率<2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小于一般纳税人税负。

  雅之秀服装公司各销售网点的产品毛利率较高,约为70%,因此其对销售网点大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小规模纳税人有的由税务机关代开4%的增值税发票,有的纳入定额税管理。雅之秀服装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将服装销售给这些销售网点,将高额附加值转移至各销售网点实现。这样就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合理减轻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

  (二)税前扣除项目筹划

  雅之秀服装公司的广告费、市场营销费投入较多,这就存在难以实现税前扣除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可以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支出,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超过5‰的部分以后不得扣除。企业的业务宣传费支出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等,以及经工商部门批准并通过一定媒体传播的业务宣传费。由于广告费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企业不利。因此,应在账务处理中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严格区分。

  企业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以往的做法是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其实这样做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为了快速开拓市场、扩展业务,雅之秀服装公司将原隶属于公司的内部销售部门分立为独立的销售公司,将服装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批发、零售。这样就通过转让定价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企业整个流程上的利润和最终销售给顾客的价格并未改变,雅之秀服装公司分立前后负担的增值税也没有改变。但是,对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却由于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使两家公司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大大提高。

  同时,通过销售公司的分立,加大了销售环节的佣金支付和销售费用的支付与扣除力度,销售费用采用包干制激励措施。对于销售佣金,由于是其他单位或个人为雅之秀服装公司推销服装提供中介服务而收取的合理费用,所以可以合法予以扣除。但佣金的支付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和信息服务的企业或个人,且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收费金额的5%.

  (三)工资、薪金筹划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因此,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可以节税;在某些情况下将这两种收入合并会降低个人所得税;在某些情况下将两者相互转换可以节税。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双方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双方只需要签订劳务合同。

  由于雅之秀服装公司雇佣了许多销售营业员及市场调查人员,在对这些人员发放的报酬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即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并尽量均衡各纳税期间的工资薪金,可以合理降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收入员工,雅之秀服装公司采取了工效挂钩办法。由于公司效益增幅较大,则采取工效挂钩办法更实惠。因为工效挂钩办法下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

  (四)非货币支付筹划

  雅之秀服装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吸引优秀人才加盟,采用了非货币支付办法,即在既定工薪总额的前提下,公司为员工支付一些生活开支及社会费用,诸如住房支出、交通费支出、培训支出,甚至包括旅游休闲支出等,并把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从应付给该员工的货币工资中扣除,达到减少货币工资的目的,在使员工工作、生活保持原有水平的基础上,减轻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同时,公司为员工个人支付的这些费用可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减轻了企业所得税税负。

  1.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随着人才流动的加剧,对于大多数跨地区流动的人才而言,首先要解决的便是住房问题。如果由企业给予职工货币性的住房补贴,由员工自己来负担租房或购房的相应费用,由于个人住房相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而货币性住房补贴则是要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由企业统一购买或者租赁住房,然后提供给职工居住,则住房补贴这一块收入就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2.企业为员工提供参观学习机会。个人支付的参观学习费用不能抵减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在制订年度员工激励计划时,可以给部分员工及其家属提供一次参观学习机会,而把相应的费用从原打算支付给员工的货币工资及奖金中扣除。这样可以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

  3.企业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在现代社会,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为了能获取与本行业相关的新知识,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已经成为个人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如果企业每年给予员工一定费用额度的培训机会,则既为员工提供了福利,且员工的培训费可以税前列支。

  (五)品牌经营筹划

  由于雅之秀服装公司的品牌国人皆知,具有一定的品牌价值,因此,雅之秀服装公司在全国广泛开设专卖店或授权经营。由于品牌这类无形资产具有非实体性、效益不确定性,其计价也具有不固定性。雅之秀服装公司利用品牌的内在价值和计价特征,通过转让定价手段进行品牌经营筹划节税。具体手段有:①当联营方的税率低于雅之秀服装公司的税率时,将特许经营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联营方。②雅之秀服装公司通过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入股方式享有联营方的股权,然后通过购销交易或投资分配关系间接体现特许经营权收益,这样可以规避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③雅之秀服装公司对下属分支机构及销售网点提供有偿服务,在担保、物流等方面适当收取一些费用。

  (六)资金融通

  由于雅之秀服装公司销售增长较快,处于规模扩张时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雅之秀服装公司制定了统一的销售政策,采用销售押金方式,即服装批发价在出厂价基础上附加20%的押金,然后在批发商下次进货时滚动返还。

  雅之秀服装公司的销售利润率较高,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财务角度分析,可以通过大量举债,提高权益资金利润率,以充分发挥财务杠杆效应和债务利息抵税作用。

(七)柜台租赁筹划

  租赁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关系,是一种兼有融资、投资、销售和管理等多种功能的资产经营形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涉及所有权转让的征收增值税,不涉及所有权转让的征收营业税。因此,融资租赁方式不同,其税收待遇也就不同,这就给租赁业务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

  雅之秀服装公司将专卖店中的一部分柜台租赁出去,供货与租赁并举。在这种租赁方式下,只收取租赁费,只缴纳营业税。柜台租金采取保底抽成制计算租赁费用,即租赁费用有一个最低下限,在计算租赁费用时根据柜台销量的多少再提成。若承租者(或承包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雅之秀服装公司在进行承包承租经营时,尽量由本企业职工承包承租,在由本企业以外人员承包承租时,让外部人员与本企业承包承租职工联合经营,即以本企业职工名义承包承租经营,外部人员进行债权投资,并由外部人员经营,则这种出租业务可免除租金收入的营业税。

  (八)设立分支机构筹划

  雅之秀服装公司在对外扩张中,在外地设立了许多分支销售机构,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筹划策略。

  在外地设立的分支销售机构,属于子公司的,则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两者之间要单独结算价款。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价格要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站在纳税筹划的角度,对于上述情况,雅之秀服装公司采取赊销、分期收款或委托代销方式,以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对于销售方式的选择,务必签订经济合同,注明销售方式,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严格按照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缴税金。

  在外地设立的分支销售机构,属于分公司性质的,而且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则此种情况也应比照子公司情况处理。对于这种情况,雅之秀服装公司采取与子公司基本相同的筹划策略,即通过赊销、分期收款或委托代销方式递延缴纳流转税。对于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出具证明的前提下,可以汇总在总部缴纳。

  在外地设立的分支销售机构,属于分公司性质的,且分公司不实行独立核算而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则应区别情况处理:如果分公司有对外销售业务,负责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在货物移送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否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对于上述分公司情况,雅之秀服装公司从筹划角度考虑,在纳税方面尽量避免在总公司、分公司之间货物转移时缴纳增值税,尽量使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统一缴纳。

  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99个税务风险点

  (一)背最风险

  1.风险区域

  (1)来源区域。①属涉税案件高发地的企业;②属曾经被查处过的行业中的企业;③属曾经多次停业、注销和开业的脱壳企业;④属短期内同行业新办企业相对集中的企业;⑤属投资来源地集中的企业。

  (2)坐落区域。⑥设在无票销售高发地的企业;⑦设在经营费用远高于其他区域的闹市繁华地零售企业;⑧处于生产、销售同类商品相对集中地段的企业;⑨属短期内新办同行业相对集中的地段;⑩设立在多次更迭企业的地段的新办企业。

  2.风险行业

  (1)享受税收优惠企业。11.实际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资格条件,或者税收优惠资格丧失;12.生产能力低于销售量、征免税项目划分不清、无抵扣凭据的购进货物数额异常、购销价格异常;13.利用关联交易转移税收痕迹明显;14.申报异常,明显高于同行业税负。

  (2)废旧物资收购企业。15.被“用废”企业所控制;16.与关联企业(或“用废”企业)仓库共用;17.虚假的废旧物资收购(无实际废旧物资收购行为)。

  (3)农副产品收购企业。18.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填开缺乏真实性;19.货物管理混乱,堆放无序;20.原材料价格异常;21.大额现金支付原材料收购;22.原辅材料消耗异常、能源消耗异常;23.生产能力与原辅材料积存不配比;24.非收购季节的收购行为,且收购数量异常。

  (4)享受出口退税企业。25.出日货物低价高报;26.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27.无生产能力或销售明显与实际生产能力不符,出口额异常;28.生产经营极不正常,爆发性突增突减。

  3风险资质

  (1)注册资本。29.非经营性债权占注册资本比例异常;30.注册资本与销售收入严重不配比。

  (2)会计核算。31.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不健全;32.账簿设置不齐全、不规范;33.原始凭证缺乏真实性、有效性;34.不按规定管理发票。

  (3)部门及人员配备。35.部门设置不齐;36.人员交叉兼职。

  (4)法人代表素质。37.曾经开办或负责过的企业中,有过税收违法行为;38.文化水平较低及法律意识淡薄;39.兼任多家私营企业法人代表;40.社会背景复杂,有违法犯罪记录,无企业管理经验。

  (5)会计人员素质。41.业务水平低下;42.法律意识淡薄或对税法遵从度低;43.兼任多家企业的主要会计。

  (二)过程风睑

  1.风险时期。44.违反正常季节性销售规律,销售货物淡旺季错位;45.企业税负变化与政策调控方向不一致。

  2.生产经营

  (1)货物构成。46.购进货物与耗用(或销售)不一致;47.存货存量不合理;48.存货增量不合理。

  (2)进货渠道。49.涉税案件高发地购进货物;50.货物购进舍近求远,购买价高质次同品种货物;51.进货方向主要是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

  (3)进货手续。52.票据取得不合规定;53.票、物、运输、资金之间流动不一致;54.货物与运费等不配比;55.进价异常;56.无入库手续;57.现金进货量异常;58.货物损耗异常,明显高于同行业水平。

  (4)生产能力。59.生产场地不能满足需要,或无生产场地;60.机器设备与产品不相关;61.机器设备的生产能力明显低于产成品入库数;62.各月之间单位产品的能耗比变化幅度较大。

  (5)工序控制。63.各工序之间无传递手续;64.可比产品单位成本构成异常;65.同类产成品入库单价相差较大。

  (6)投入产出。66.原辅材料消耗异常;67.计件工资与产量比异常;68.能源消耗异常;69.废品率异常。

  (7)经营方式。70.品牌代理、连锁、加盟经营及其分支机构;71.有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的企业。

  (8)销售渠道。72.在专业市场销售或销往专业市场;73.销售给非增值税纳税人;74.销售给直接消费者;75.销售给小作坊;76.销售给关联企业。

  (9)销售确认。77.不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和时间确认销售;78.发票开具不规范;79.视同销售、价外费用、返利不正确计提税金;80.大量平销行为;81.大量、频繁地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3.办税过程

  (1)纳税申报。82.连续零负申报;83.有明显人为调节申报数据迹象;84.税负异常,明显低于行业平均税负水平;85.不按期申报;86.长期亏损仍然持续经营的企业;87.普票销售比重异常;88.无票销售比重异常;89.“四小票”抵扣比重异常;90.应税与免税、非应税销售比重异常。

  (2)历史记录。91.有偷、骗、抗税等违法行为记录;92.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93.有欠税情况记录。

  (3)注销时资产处理。94.申请注销时企业账实不符;95.企业注销时账实相符,但在处置资产时未按规定计提税金;96.企业注销时仍有欠税,但企业放弃到期债权,也未主动清欠。

  (4)注销时票证核销。97.注销前大量频繁领购发票;98.注销前票证遗失或损毁;99.注销前税控装置被擅自拆卸或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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