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建培训中心文件
城培教字[2011]45号
关于举办“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全国城建培训中心是原建设部确定的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定点培训单位。为了提高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从业人员掌握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以满足行业快速发展和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提升物业管理整体服务水平,全国城建培训中心决定在南京等城市举办“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取证)培训班”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复检验证)”培训班,请各物业公司、企事业房管负责人积极组织报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在岗未取得《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和新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
2.“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对象: 2009年05月01日前已持有《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
二、培训内容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为考试课,以此作为培训主要面授内容,面授期间将重点进行辅导和考试。
三、培训师资
全国城建培训中心“师资库”教授、资深专家与学者授课。
四、培训时间、地点
2011年10月22日—2011年 10月23日广州 市(省)
五、培训费用
1.取证班收费标准1360元/人(含培训费、考务费和制证费等)。
2.继续教育班收费标准780元/人(含培训费、证书注册费等)。
六、继续教育
对已经取得证书的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
七、考试、证书及证书使用说明
考试:考试采用闭卷和开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国城建培训中心在试题库随机抽取试题,实行教考分离。
证书: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由 “全国城建培训中心”印制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证书使用说明:
1.《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明,限于持证者在岗期间使用。
2.本证书由全国城建培训中心统一印制,颁发。
3.持证者在岗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由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4.本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